公文,即公务文书的简称,属于应用文。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处理公务而形成的文字材料。狭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公文。
; `7 u3 w# A& h 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常规公文;按其机密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 i2 X" V* k) E' g 公文的种类简称文种。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9 [* j5 C1 N. E% W- }! x( f2 c
公文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渠道,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和横向沟通的桥梁,是机关和领导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机关和领导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搞好公文写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z- E- e& T5 L; @
对于公文写作,2006年至2009年,我在中国石油大学任兼职教授时,曾给学员讲了两年的公文写作课。这是一门实用性、针对性很强的学科,我这篇杂谈不可能介绍那么多知识。我这里想要提醒的是:公文写作一定要循规蹈矩,特别是要遵守行文的基本规则。+ {. g2 x/ W9 \5 E! i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W- {2 A& o6 R# z& I/ S+ d& y( E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23号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法》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附则9章57条。其中对行文规则作出了11条规定:: T9 ?# D1 b9 O. |/ g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0 {$ o9 R8 X Q( @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 l a+ }& `, a9 C& \" b1 ^ 三、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 g' f8 B' T6 r5 y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r3 U9 I. m; h6 T
四、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e( S. Q; X/ M" m e7 Q: M2 \' f
五、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S2 i" M3 B. w! g* s
六、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l/ r0 t0 N+ R3 f8 K& D4 K- @) ?4 G" b
七、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5 w6 j; Q: _3 ]
八、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7 u" o+ J5 ^- L2 r( _ 九、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 h1 \: i$ Y1 L“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d4 X4 B9 h3 v4 y1 I6 G0 s
十、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 b+ Z. |* z2 z: x$ b. E$ l/ c 十一、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 N, P+ s7 b t! Q0 u4 b& p) u: m 这些规则,是我们公文写作的规矩,不可逾越。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搞公文写作的同志往往不学习、不研究这些规则,起草形式五花八门,滥发文件、越级行文、越权行文、“报告”夹带“请示”、请示一文多事、请示直送领导者个人等现象十分普遍,公文旅行也不安程序办事,给机关工作造成了不好影响。我在讲课时,曾结合我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列举了大量事例。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4 G. X* M2 O, R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文写作不管什么文种,都要在规定的轨道内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