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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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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h8 Q/ l: H9 ?0 n7 i9 M$ [- b  j

5 w- q5 R/ N: i5 \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9 ^* c8 S# @. O- l; a6 O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8 X! ^" S  n( S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 x7 }' _' g6 r$ y; g' c( T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1 f! X- k6 L( Y. L0 G, t# s. k( ^# D
8 {9 {# q: ~2 ?4 n
老秘观点:
7 r; o& c8 ~; Y- @- f- U
$ ^3 N  k& C% Y& t(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5 M8 ~9 ?$ K% \" z; X6 S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 M6 u6 l/ R8 L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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